2007年12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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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性收益
省高院出台24条意见为“两创”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讯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坚持平等保护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国内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巩固推进创业创新的基础,形成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和鼓励创业的导向,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是12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中的内容。
  “意见”从发挥司法职能出发,在履行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各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这些举措与创业、创新密切相关。
  “意见”第6条指出,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依法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品牌创新;依法受理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8条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审理好委托理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期货以及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案件,保护公民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财产性收益的合法权利。
  关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案件,该“意见”专门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自主创业创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